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商贸公司法人私人存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商贸公司法人私人存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公司法人私人账户里面可以有存款吗?
公司法人私人账户里面可以有存款的。公司法人私人账户可不可以有存款,是法人个人的事,他可以把钱存人自已的银行卡内,可以不存,其他人无权干涉。
但公司在对外发生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服务而取得的货款或服务费,是不能转入法人私人账户的,只能转入公司账户。
个人独资公司欠款,可以查封法人代表名下财产吗?
在民事活动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限公司以其财产范围为限,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一般情况下,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查封其个人账户。
那在什么情况下,公司欠债,可以冻结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
针对目前对单位失信被执行人及其负责人缺乏有效限制手段,以及单位财产与负责人个人财产混同消费现象大量存在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调研,适时对《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文进行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即在这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1)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履行债务;
(2)同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
(3)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您所说的个人独资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个要有所区分,两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同的。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收益归其个人,企业风险也应由其个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除非个人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个人承担责任。
自然人投资公司的建议:
为了化解个人的债务风险,建议个人在成立公司时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要采用独资企业形式,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负有限责任。这也是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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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定代表人就是独资的股东,那么通常可以查封的!
不管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一人公司,债权人都可以要求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起诉时通过财产保全予以查封,前不久我办理的一个案件就是这么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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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商贸公司法人私人存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商贸公司法人私人存款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