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司法人变更债权关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公司法人变更债权关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同一个法人的两个公司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两个公司,如果互负债务,原则上可以互相抵冲,这跟法人代表是谁,毫无关系。事实上,公司是公司,法人代表是法人代表,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法条链接:《合同法》
1、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法人变更后,新的法人需要承担前法人的法律责任和债权债务吗?
你说的法人,实质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才是法律上的法人。
1、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仍由公司享有、承担。故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权和债务不享有权利、承担债务。
2、若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股东,则对公司债权和债务的享有、承担与法定代表人有区别。3、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股东。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公司债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例外:①若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义务,则需要在其未缴足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②若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则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外不享有、不承担公司债权、债务。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享有、不承担公司债权、债务;但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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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以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形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以企业法人为例,法人的变更,包括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解散等。
例如:A公司的分立,该公司股东会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形成合并或分立决议后,董事会会制定相应方案,并经履行法定程序,导致产生公司B与C,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对A公司的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来讲,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A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并不会因为债务人的分立而受到影响。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再说一下公司合并,一种系吸收合并,模式为A+B=A;一种为新设合并,模式为A+B=C。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并完成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这也是从立法角度,做出的有利于债权人债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应当指出的是,合并前各方的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来继续承担。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发生变更,公司的债权债务同样不会因法定代表人的改变而改变。
法人变更后,新的法人需要承担前法人的法律责任和债权债务吗?
这个应该是法定代表人,而不是法人。
按我们法律规定,公司债务原则上由公司承担,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没有关系。但股东对于公司有出资义务,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公司归公司,股东归股东,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这也就是我们设立公司的意义。不过一旦公司涉及诉讼被强制执行,那法定代表人是有可能因此被限制高消费。也有法定代表人因为自身债务原因被失信或限高,从而影响到公司。所以有的法定代表人会利用这个空白,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来解决这个限高问题。不过现在有的地方已经规定,存在这种情况不允许变更法定代表人。
另外, 现在我们公司采用认缴制。很多股东在转让股权的时候出资并未到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这个出资问题,新股东还是应当了解。所以不是说你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出资就跟你没有任何关系。按规定,知道对方未出资仍受让股权的,那就需要对出资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股东涉及公司章程等变更事项,特别是股权转让涉及股权价值判断等等,所以新股东要是以不知情为由而抗辩,恐怕是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司法人变更债权关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公司法人变更债权关系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