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寺院的法人代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寺院的法人代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寺庙财产能归个人所有吗?
不能。
1.首先,寺庙财产的归属不是个人而是公众,意味着寺庙的财产是为了服务公众而存在的,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
2. 其次,国家对寺庙财产进行了法律规定,规定寺庙财产必须专款专用,不能用于个人的私人利益,否则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3. 特别是对于一些值钱的文物、艺术品等,更需要保护和保存,不能轻易拿出来卖给个人或出售处理,否则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寺庙财产通常归寺庙自身所有,但也可能受到国家的管理和监管。在一些国家,寺庙财产可能被视为国有财产,由政府进行管理和监管。在佛教国家,由于佛教的特殊性质,寺庙财产的管理和分配可能会涉及到宗教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协商和合作。
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法人会不会给成员交五险一金?
这寺庙里的人干什么了,是人指挥了,还是圣灵引导,不要阴差阳错了?人是人,神是神,分清明,不要迷惑人合一,立家规定国法,阴阳一理,不要拜偶像,偶像是没有神灵,神能救苦救难,寺庙里的人一定要守国法,守家规,孝敬父母,不懂得道理的人在寺庙里就污秽了。💝🙏🙏🙏🔑⭕
这个问题问的措手不及啊!
我要修仙,修仙就要离开凡间,我要五险一金干什么呢?住房公积金更用不到了,我又不买房,生育基金更不行 !
养老金嘛,我老了还没成仙倒是需要,医保金吗……我吃仙丹……我还是需要的🤐
其实这些没有硬性规定,一般的道观寺庙清真寺应该不会交的-_-||,其实交不交无所谓,宗教场所也没法说,这个问题也就没法讨论了,这和普通劳动者不同。
福建寺庙会计挪用80万出逃,庭审时辩称“问过了菩萨,可以拿”,这事你怎么看?
福建沙县的邓某在某庙内担任会计,后寺庙负责人发现挪用寺庙公款:邓某因为厂房及民间借贷,利用其担任寺庙会计的便利,将81万3千元挪归个人使用,后于2011年7月18日偿还1万2千元,剩余80万1千元仍未归还。
据悉,寺庙的现金支票、法人代表私章以及单位公章都由邓某保管,近日,这一案件在沙县法院公审,邓某称自己借了民间高利贷,被其逼得没有办法,才挪用了寺庙公款,并不知道这样做会犯法。法官当庭宣判,邓某因挪用资金做,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让人哭笑不得的是,邓某自辩时表示:用这钱的时候他有卜卦,问过菩萨,菩萨说可以拿去用,用完之后再还上!网友笑成:菩萨人在庙中坐,锅从天上来。
当金钱侵蚀了修悟的清静之地,当利益冲袭着信仰,一切稀奇古怪的言行,乱七八糟的怪象,便变得言之凿凿顺利成章了。有信仰可以,但是不要昧着良心说话。被告声称不知道拿了这80万不知道会犯法,还称拿钱的时候经过菩萨的同意,可以说是可笑之极,谎话连篇。
80万不是小数目,拿钱的时候为了让自己的良心过得去,卜卦问菩萨,庭审的时候为了脱罪,瞎说胡话自辩。真不知是真傻还是装傻。
还有不得不吐槽一下这个寺庙的财务管理实在太随意了。财务本应该有会计和出纳两人管理。如果寺庙的财务管理妥当,便不会让邓某如此轻易地挪用公款了。希望以后吸取教训。寺庙在财务管理上要改进一下,邓某也能好好反思,改过自新。(闽南网编辑 吴德月)
这个会计明显已经到了人佛合一的境界,我个人建议送他去见菩萨更为妥当。
2009年12月11日至2011年4月14日期间,邓某为偿还利滚利的高额民间借贷,便利用其担任沙县水南玉皇阁会计的便利,多次通过填写其保管的现金支票、加盖其保管的沙县水南玉皇阁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将沙县水南玉皇阁存在沙县信用社账户内的八十余万元挪归个人使用。
庭审中邓某“雷语”连连:“我不知道挪用寺庙里面的钱犯法。”“我先拿出来用,等我有钱了我就还进去。”邓某在法庭上陈述:“挪用这钱的时候我问过菩萨了,菩萨说能拿
个人的看法很简单:
- 第一、邓某既然声称菩萨说允许他拿钱,那我个人建议,法庭应该给邓某一个自证清白的机会,让他请菩萨来给他作证。
- 第二、既然邓某都能够和菩萨沟通,可见其佛性已经达到了无我的境界,我个人建议送他去见菩萨,比较稳妥,成就邓某的佛性之路。
- 第三、对于该案中邓某能够私自挪用资金的行为也代表该寺庙中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 第四、邓某到案后也只是归还了1.2万元,其与款项我认为应当予以追回,本身其款项系还给高利贷公司,高利贷公司向其收取的款项属于违法违规的收入,应当予以追缴。
另外看看法院的判罚:
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利用担任沙县水南玉皇阁会计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沙县水南玉皇阁的资金813000元归其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邓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决定判处:
- 一、被告人邓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邓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万一千元,发还被害人沙县水南玉皇阁。
为何本案定的罪名是挪用资金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因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而且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
故而本案中考虑到邓某其声称挪用之后待其存够钱在返还来看,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而本案定罪为挪用资金罪。
后言:想问一下,寺庙还缺人吗?
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人都知道,财务工作需要过硬的专业技术,能证明这些工作能力的除了学历就是N多证书,所谓的“著作等身”到会计这里应该变成“证书等身”。
那么,问题来了,考取了多重证书,从事了多年会计工作,具备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掌握了大量的实操技能,就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合格的会计了吗?
事实告诉你,不是的。除了这些,会计人员还需要很多其他的素养。
今天,一则关于会计人挪用公款的消息刷爆了网络平台。
福建沙县的邓某在某庙内担任会计。后来寺庙负责人发现,邓某在任职期间竟擅自挪用了寺庙80多万公款。近日该案在法院公审,邓某自辩时表示:“用这钱的时候我问过菩萨了,菩萨说能拿!”
这是一则非常可笑又可悲的故事,典型的推卸责任、装神弄鬼。“是何异于刺人而杀之,曰‘非我也,兵也’?”这种情况和杀人凶手在面对执法人员询问的时候,说是管制刀具杀的人并不是自己杀人一样无耻。
第一次看见会计挪用公款还能如此“仙气飘飘”,不食人间烟火味。菩萨表示:这个锅我不背。该会计人员表示,他并不知道挪用寺庙里的钱会犯法,以为先把钱拿出来,等自己有了钱再还上就可以了。这位大神,就算你在寺庙工作,就算你服侍的是神仙诸佛,那也得遵循人间的法律法规啊,毕竟你这是在人间。等哪天命归西天了,你再卜卦咨询菩萨的意见吧。
最后,这位会计被判处挪用资金罪,获刑一年三个月。
这位会计的想法简直太奇葩,会计这一和金钱、财务打交道的工作本身就具有极大的诱惑性。财务人员在充分学习财务知识的同时,也要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加强自己的工作心态,切忌贪财忘义。
要随时记住一个会计人员最基本的工作职责,那就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监督与核算企业的经济业务,我们掌管和经手的所有财务与金钱,全都是企业财产,人人都爱财,这是人之本性,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金钱面前,一定不要迷失自我。
人的一生大都为了金钱而忙碌,所以当你的工作每天就是管理大量现金和财务的时候,一定要管住自己的心,具备强大的自我约束能力。做到非礼勿动,不属于自己的金钱一定不要起贪心,不然最后遭殃的肯定是自己。
不是,现在人找借口都这么不靠谱了吗?如果这样的话,岂不是人人都有犯罪了借口了?自欺欺人。
如题主所描述,沙县邓某挪用寺庙资金,受到法院的审判,在审判席上,此人语出惊人,极力辩解,不过这话也有点太雷人,他表示不知道挪用寺庙里的钱犯法,等有钱了就去还,还称拿钱之前问过菩萨,菩萨说可以拿。
寺庙的钱是为了整个寺庙的建设,是虔诚者的一份寄托,不是给某个人私用的物品,这一点我觉得很好理解。
有信仰可以,但是不要昧着良心说胡话。
此人前言不搭后语,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狡辩,狡辩不解决问题,还不如坦白一些,争取宽大处理。
那他到底挪用了多少钱呢?80多万,这可不是小数目,他利用会计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性质恶劣。会计不知道挪用金钱是犯法的?挪用了那么多,仅还了一万多,那想必日后的追究会让他后悔不已。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寺院的法人代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寺院的法人代表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